【案情回顧】

  夫妻離婚丈母娘索要房款

  據法院查明,2012年11月19日,宋某與妻子禹某公證委托丈母娘崔某全權代理他們買房一事。2013年1月23日,崔某幫他們買下了斗門區白藤一路某套房,并支付了首期款、中介傭金、稅費等合計66000余元。房地產權屬人登記為宋某。


  2013年8月13日,禹某到斗門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,法院判決房屋及房內家私、電器歸禹某所有,禹某向宋某支付房屋折價款65000元,房屋余下銀行按揭貸款由禹某負責償還。


  不料,隨后,前丈母娘崔某提出要他倆歸還當初墊付的購房款。并出示《證明》,“首付款8萬元(捌萬元整)由崔某支付,所以現有房產,現屬于崔某所有。如以后有錢付給崔某,產權屬于宋某、禹某所有”,并有三人簽名。


前岳母起訴前女婿返回購房款糾紛勝訴案


  【一審判決】

  一審:可以不用還

  一審法院認為,崔某提供的用于主張債權的證明未能清晰顯示崔某和宋某、禹某達成了借款的合意,也沒有對借款的支付方式、還款期限、利息支付等進行約定,且該證明落款處注明崔某為“立約人”而不是“出借人”,宋某、禹某為“受約人”而不是“借款人”,抬頭寫的是“證明”而非“借據”,從該證明的形式來看,只能作為“證明”,并不具備借據的合法構成要件。故對于崔某的訴請,一審法院不予支持。


  【二審判決】

  二審逆轉:支持還錢

  隨后崔某上訴,二審中,宋某則稱,崔某突然以一份“約據”提起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。這是崔某借故泄私憤。禹某則主張,涉案6.6萬元確是母親墊付。

  二審法院表示,本案欠條由宋某和禹某共同出具,屬夫妻共同債務,應由宋某與禹某二人償還,因二人現已離婚,故應各負擔一半欠款。判決宋某償還借款人民幣33237.50元,禹某償還借款人民幣33237.50元。本文轉載自陽江陽西律師網